不善于使用法言法語的主要表現有哪些
咱們先直接說結論:不善于使用法言法語,往往不是“肚子里沒詞兒”,而是“詞兒用不到點子上”——要么該專業的時候太隨意,要么想專業卻用錯了地方,要么生搬硬套反而把事兒說糊涂。說白了,就是沒抓住法言法語“精準、嚴謹、規范”的核心。具體到日常場景里,這些表現其實特別常見,甚至很多法律新人、需要處理法律事務的普通人,都可能踩過類似的坑。
一、日常口語硬套法律場景:把“大白話”當“專業表達”,關鍵信息全跑偏
最典型的問題,就是把生活里的口頭語直接搬到法律場景里,覺得“意思到了就行”,結果差之毫厘謬以千里。法言法語的第一個要求是“指代明確”,但日常口語往往模糊、隨意,甚至帶情緒,放到合同、庭審、法律文書里,很容易讓人誤解。
比如普通人遇到借錢不還,跟律師說“他欠我錢不還,這人太賴了!”——這話在生活里沒問題,但在法律溝通里,“欠我錢”到底是“借貸關系”還是“買賣尾款”?“不還”是“沒到還款日”還是“到期故意拖欠”?“賴”是主觀惡意還是客觀困難?這些模糊的表述,律師還得花大量時間追問細節,反而影響效率。
更麻煩的是在書面文件里。之前見過有人自己寫借條,開頭就寫“今借張三10萬塊,過陣子還”——“過陣子”是多久?“還”是“歸還本金”還是“連本帶利”?萬一以后打官司,對方說“我理解的‘過陣子’是3年,現在還沒到”,或者“我說的‘還’是還本金,利息沒說就不用給”,你上哪兒說理去?
真正的法言法語會怎么說?比如“今借到張三人民幣10萬元(大寫:拾萬元整),約定借款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,月利率1%,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”——每個詞都有明確指向,時間、金額、利率、還款方式,一個都不能少。這不是“較真”,是法律場景必須的“精準”。
二、語義模糊不精準:用“大概”“可能”代替“推定”“視為”,關鍵信息全是“差不多”
法言法語的第二個核心是“嚴謹”,但很多人說話寫東西總喜歡用“大概”“可能”“應該”這類模糊詞,覺得“留有余地”,結果反而讓法律關系變得不確定。法律里幾乎沒有“差不多”,要么“是”,要么“不是”,要么“視為是”“推定不是”,每個判斷都要有明確依據。
之前遇到過一個案例:某公司和合作方簽合同,里面寫“乙方應在‘合理時間’內交付貨物”。結果乙方拖了3個月才交貨,甲方說“合理時間最多1個月”,乙方說“我們行業都要3個月,這就是合理時間”。最后鬧到法院,法官也得結合行業慣例、合同目的去“解釋”什么是“合理時間”,費時費力。如果當時直接寫“乙方應于2024年5月1日前交付貨物”,哪有這么多麻煩?
還有人在庭審里說“我覺得他可能拿了我的東西”——這話在法律上等于沒說。“可能”是猜測,不是證據。正確的說法應該是“根據監控錄像顯示,2024年3月15日14時,被告進入原告辦公室,10分鐘后攜帶黑色背包離開,而原告丟失的筆記本電腦型號、顏色與該背包內物品特征一致,據此可推定被告占有該財物”。你看,用“根據…顯示…據此可推定…”,把猜測變成有依據的推理,這才是法律表達該有的樣子。
三、相似概念“一鍋燉”:把“定金”當“訂金”,把“撤銷”當“解除”,一字之差差出“真金白銀”
法言法語里有很多“長得像但意思差遠了”的詞,比如“定金”和“訂金”、“撤銷”和“解除”、“權利”和“權力”,這些詞看著就差一個字,法律后果可能天差地別。不搞清楚就亂用,很容易吃大虧。
最典型的就是“定金”和“訂金”。很多人買房、簽合同時隨便寫一個,覺得都是“預付款”,但法律上完全不一樣:“定金”是擔保,如果買方違約,定金不退;如果賣方違約,要雙倍返還定金(這叫“定金罰則”,民法典第586條有明確規定)。但“訂金”只是預付款,不管哪方違約,一般都能退回來。之前就有朋友買房時交了5萬“定金”,后來不想買了,開發商一分不退,他才發現合同上寫的是“定金”不是“訂金”,追悔莫及。
再比如“撤銷”和“解除”。很多人覺得都是“不算數了”,但法律上:“撤銷”針對的是“一開始就有問題的行為”,比如被騙簽的合同(民法典第148條),撤銷后合同從一開始就無效;“解除”針對的是“有效合同但后續無法履行”,比如對方到期不交貨,你可以解除合同(民法典第563條),解除后合同“從解除時起失效”,但之前履行的部分可能還算數。如果把“撤銷”說成“解除”,可能連主張權利的時間都錯過了——撤銷權有1年除斥期,解除權沒有,這一字之差,可能讓你直接輸了官司。
四、邏輯鏈條“斷了線”:只說“結果”不說“依據”,法律推理缺了“關鍵環”
法言法語不是“單獨的詞”,而是“一套邏輯體系”——你說“他違法了”,必須說清“違反了哪條法律”;你說“合同無效”,必須說清“符合哪條無效情形”。但很多人表達時,要么只說結論,要么東拉西扯,邏輯鏈條斷了節,聽的人根本抓不住重點。
之前見過一個年輕律師在庭上發言:“我方認為合同無效,因為對方騙了我們,他們說的話都是假的!”——這話聽著解氣,但法官肯定會追問:“對方具體哪句話是假的?這個假陳述有沒有影響你們簽合同的決定?有沒有證據證明?”如果回答不上來,“合同無效”的主張就站不住腳。
正確的邏輯應該是“大前提(法律規定)+小前提(案件事實)+結論”。比如:“根據民法典第148條‘一方以欺詐手段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’(大前提);本案中,被告在簽訂合同時,故意隱瞞了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實(證據:抵押登記記錄、被告聊天記錄),導致原告誤以為房屋無權利瑕疵而簽訂合同(小前提);因此,原告有權請求撤銷該合同(結論)。”——這樣一環扣一環,才有說服力。
五、術語堆砌“裝專業”:生僻詞堆了一堆,別人聽不懂,自己也說不明白
還有一種誤區,覺得“用的專業詞越多,越顯得懂法”,結果生搬硬套一堆自己都沒吃透的術語,反而把簡單的事兒說復雜了。法言法語的核心是“讓人看懂”,不是“讓人看不懂”。
之前遇到過一個當事人,拿著一份自己寫的“法律聲明”來找我看,里面全是“表見代理”“善意取得”“不安抗辯權”,但問他“你說的‘不安抗辯權’具體是哪條法律規定的?對方哪個行為讓你‘不安’了?”他支支吾吾說不上來,原來這些詞都是從網上抄的,自己根本不懂意思。
其實法律溝通里,“準確”比“炫技”重要得多。比如跟當事人解釋“什么是表見代理”,與其說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、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,仍然實施代理行為,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,代理行為有效”(這是民法典原文),不如說“簡單講,就是對方公司員工離職了,但還拿著公司的合同章來找你簽合同,你有理由相信他還是員工,那簽的合同對公司照樣有效”——用大白話解釋清楚,對方才能真正理解。
六、忽視語境“亂用詞”:法庭上用“商量商量”,私下溝通甩“法律條文”,場合不對全白搭
最后一個問題,是沒搞清楚“不同場景該用什么風格的法言法語”。法言法語不是“一成不變的模板”,在法庭上、合同里、跟當事人溝通時,表達風格完全不同。場合不對,說得再“專業”也沒用。
比如在法庭上,面對法官和對方律師,需要嚴肅、規范,不能說“法官您看能不能商量一下”“對方律師咱們各退一步”——這不是菜市場討價還價,該主張權利就明確說“我方請求法庭支持XX訴訟請求,事實與理由如下…”。但反過來,跟當事人溝通時,就不能一上來就甩法條:“根據民法典第XXX條,你這個情況屬于XXX…”當事人可能聽得一頭霧水,甚至覺得你在“擺架子”。這時候不如說“你這個事兒,簡單說就是…法律上一般會這么處理…咱們可以試試這樣做…”——先拉近距離,再講專業,效果反而更好。
還有寫法律文書,起訴狀要“簡潔明了,直指爭議焦點”,辯護詞要“邏輯嚴密,論據充分”,律師函要“語氣堅定,但留有余地”。如果把起訴狀寫成“抒情散文”,把律師函寫成“吵架檄文”,那專業性就蕩然無存了。
說到底,法言法語不是“法律人的專屬密碼”,而是“法律場景里的溝通工具”。它的核心從來不是“難”或“專業”,而是“精準地傳遞信息、清晰地表達邏輯、有效地解決問題”。不管是法律從業者還是普通人,避免上面這些問題,才能讓法言法語真正為自己所用——畢竟,話說對了,事兒才能辦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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